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伟哥中国官网|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ღ★✿◈,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ღ★✿◈,对其宣告破产ღ★✿◈,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ღ★✿◈、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ღ★✿◈。

  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ღ★✿◈。但是ღ★✿◈,该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ღ★✿◈,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ღ★✿◈。《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是破产立法内容ღ★✿◈,但它主要适用法人企业ღ★✿◈,不包括合伙企业ღ★✿◈、独资企业ღ★✿◈。由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在立法当时的实际情况ღ★✿◈,该法中体现了过多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ღ★✿◈,也缺乏许多基本的破产规则ღ★✿◈,如重整制度的规定等ღ★✿◈。因此ღ★✿◈,现行破产立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ღ★✿◈,尽快制定一部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的ღ★✿◈、科学的ღ★✿◈、符合国际惯例的新破产法已经十分紧迫ღ★✿◈。其必要性在于ღ★✿◈:

  第一ღ★✿◈,制定新破产法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规则ღ★✿◈。众所周知ღ★✿◈,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ღ★✿◈,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ღ★✿◈,破产制度就是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够顺利地退出市场ღ★✿◈,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ღ★✿◈。它实际上是一种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机制ღ★✿◈,因此ღ★✿◈,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ღ★✿◈,一个国家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ღ★✿◈,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ღ★✿◈。

  第二ღ★✿◈,制定新破产法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ღ★✿◈、化解金融风险ღ★✿◈。在市场经济中ღ★✿◈,债务的正常清偿是经济流转和市场信用的保障ღ★✿◈,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ღ★✿◈。如果破产机制不健全ღ★✿◈,企业欠下巨额债务后仍然可以继续经营ღ★✿◈,加之企业的财务状况平时又很难为他人了解ღ★✿◈,这样就可能出现企业虽负债累累ღ★✿◈,但仍四处举债的情况ღ★✿◈,这就会增加银行不良债权ღ★✿◈。在破产机制建立之后ღ★✿◈,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ღ★✿◈,就可以通过破产制度及时地对其进行重整ღ★✿◈、清算ღ★✿◈,早发现ღ★✿◈、早治理从而可以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ღ★✿◈。

  第三ღ★✿◈,制定新破产法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国企改革ღ★✿◈。尽管我国早已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试行)》ღ★✿◈,但在实践中ღ★✿◈,国企破产主要是通过政策来调整的ღ★✿◈,极不规范ღ★✿◈。一方面ღ★✿◈,由于破产制度不完善ღ★✿◈,使得国企不能实行真正的破产ღ★✿◈,以至于迄今为止ღ★✿◈,我们仍然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企业退出机制ღ★✿◈,使得国企改革不能深化ღ★✿◈,导致政府被迫向许多应当破产的国企继续输血ღ★✿◈,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ღ★✿◈。另一方面ღ★✿◈,由于破产制度不健全ღ★✿◈,许多地方借国企改制之机ღ★✿◈,从事破产逃债行为ღ★✿◈,大搞地方保护主义ღ★✿◈,使破产制度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ღ★✿◈,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ღ★✿◈。

  制定新破产法并不会像一些同志所担心的那样ღ★✿◈,会导致众多企业破产ღ★✿◈,大量职工下岗失业ღ★✿◈,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ღ★✿◈。因为一方面ღ★✿◈,新破产法对国企破产的特殊问题ღ★✿◈,如职工安置等ღ★✿◈,基于其问题的特殊性ღ★✿◈,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特殊措施ღ★✿◈,在破产法中作出特别规定ღ★✿◈。另一方面ღ★✿◈,随着近几年国企改革的深化ღ★✿◈,已经化解了许多国企破产中的矛盾ღ★✿◈,极大地释放了破产风险ღ★✿◈。加上近期社会保障方面相应立法文件的制定和实施ღ★✿◈,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压力已经明显减轻ღ★✿◈。此外ღ★✿◈,还要看到ღ★✿◈,新破产法的出台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的稳定ღ★✿◈,反而会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ღ★✿◈、加快社会保障立法ღ★✿◈、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ღ★✿◈。

  第四ღ★✿◈,制定新破产法有利于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ღ★✿◈,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ღ★✿◈。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ღ★✿◈,而债权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信用ღ★✿◈,不履行债务就是不讲信用ღ★✿◈。当前ღ★✿◈,我国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而逃废债务的行为比较普遍ღ★✿◈,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ღ★✿◈。因此ღ★✿◈,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破产责任制度ღ★✿◈、对欺诈破产和虚假破产的惩戒机制等ღ★✿◈,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ღ★✿◈,遏制各种逃废债的行为的发生ღ★✿◈,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ღ★✿◈。

  第五ღ★✿◈,制定新破产法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ღ★✿◈,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ღ★✿◈。一方面ღ★✿◈,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ღ★✿◈,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ღ★✿◈,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用于各项支出凯发K8官网ღ★✿◈,实际上就是容忍其继续浪费社会资源ღ★✿◈。另一方面ღ★✿◈,破产法的内容并不限于企业破产清算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ღ★✿◈,相反ღ★✿◈,破产法中还有重整ღ★✿◈、和解等程序ღ★✿◈,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ღ★✿◈,获得复苏的机会ღ★✿◈,从而最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ღ★✿◈。所以ღ★✿◈,完善破产法对于整合社会资源ღ★✿◈,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ღ★✿◈。

  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ღ★✿◈,作为一种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ღ★✿◈,它应当是一部统一的ღ★✿◈、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ღ★✿◈。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进入市场ღ★✿◈,其权益应当受到平等保护ღ★✿◈,在其符合破产条件时ღ★✿◈,就应统一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平等对待ღ★✿◈。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包括各类法人企业以及合伙企业ღ★✿◈、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ღ★✿◈,所以将要制定的破产法应当是一部名副其实的“企业破产法”ღ★✿◈。对此ღ★✿◈,我国学术界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识ღ★✿◈。

  尽管新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ღ★✿◈,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或合伙人要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ღ★✿◈,因此这些非法人企业破产ღ★✿◈,是否应当以出资人或合伙人的破产为前提ღ★✿◈,对此存在不同看法ღ★✿◈。从法律上看ღ★✿◈,不能以个人破产作为企业破产的前提ღ★✿◈,因为尽管出资人或合伙人要负无限连带责任ღ★✿◈,但他们毕竟和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ღ★✿◈,企业的破产和个人的破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ღ★✿◈。国外的立法大多规定ღ★✿◈,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并不以其他连带责任人同时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ღ★✿◈。从国外的经验来看ღ★✿◈,虽然出资人或合伙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ღ★✿◈,但这种责任主要是一种补充责任ღ★✿◈,即只有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ღ★✿◈,个人才承担清偿责任ღ★✿◈,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ღ★✿◈、第40条对此也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ღ★✿◈。因此ღ★✿◈,债权人只能先请求非法人企业以其财产承担债务ღ★✿◈,而不能直接向出资人或合伙人请求承担清偿责任ღ★✿◈,所以不能以个人的破产作为企业破产的前提ღ★✿◈。

  关于新破产法是否应对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作出特别规定ღ★✿◈,大多数学者认为ღ★✿◈,新破产法应当适用于国企的破产ღ★✿◈:因为一方面ღ★✿◈,现行破产法都已经将国企纳入其调整范围ღ★✿◈,新破产法更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外ღ★✿◈。另一方面ღ★✿◈,积极ღ★✿◈、稳妥ღ★✿◈、有效地推进国企改革ღ★✿◈,需要对国企实行股份制改造ღ★✿◈,在改制以后ღ★✿◈,国企已经转化为公司法人的一部分ღ★✿◈,在破产制度的适用上与其他的法人相比不应有任何特殊之处ღ★✿◈。因此ღ★✿◈,理所当然地应将其纳入统一的破产法之中予以调整ღ★✿◈。应当看到ღ★✿◈,那些没有经过改制的国企确实有其特殊性ღ★✿◈,但对这些国企破产存在的特殊问题(如职工安置等)ღ★✿◈,可以适用国务院的有关规定ღ★✿◈,这并不影响其适用新破产法的一般规定ღ★✿◈。

  关于破产法是否应当规定自然人破产问题ღ★✿◈,各国的情况不太一样ღ★✿◈。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ღ★✿◈,破产制度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民事主体ღ★✿◈,因此ღ★✿◈,它们的破产法均将自然人纳入到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内ღ★✿◈。一般来说ღ★✿◈,自然人破产可分为两类ღ★✿◈:一是自然人因从事经营活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ღ★✿◈;二是自然人在各类消费关系中因消费借贷而发生支付不能ღ★✿◈,从而被宣告破产ღ★✿◈。对这两类自然人的破产问题ღ★✿◈,目前是否应当在我国破产法中予以规定ღ★✿◈,仍然存在争议ღ★✿◈。但一般认为ღ★✿◈,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制的需要来看ღ★✿◈,自然人的破产问题迟早要纳入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ღ★✿◈。

  破产原因就是指破产界限ღ★✿◈,即达到什么情况可以破产ღ★✿◈。关于破产原因ღ★✿◈,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ღ★✿◈,“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ღ★✿◈,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ღ★✿◈。实践证明ღ★✿◈,以“经营管理不善”或“严重亏损”作为破产的原因是不妥当的ღ★✿◈。首先ღ★✿◈,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ღ★✿◈,它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ღ★✿◈,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ღ★✿◈,也可能是因为他人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等原因ღ★✿◈。从破产法的原理上讲ღ★✿◈,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ღ★✿◈,债权人就可以申请破产ღ★✿◈。至于不能清偿债务具体是由何种原因引起的ღ★✿◈,是债务人自己的事情ღ★✿◈,与债权人无关ღ★✿◈,不能以此作为限制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ღ★✿◈。其次ღ★✿◈,所谓“经营不善”ღ★✿◈,在实践中也是很难认定和判断的ღ★✿◈,究竟哪些亏损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ღ★✿◈,也许连债务人自己都不清楚ღ★✿◈,更不用说债权人和局外人了ღ★✿◈。债权人对此是很难举证的ღ★✿◈。事实上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ღ★✿◈,也基本上没有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作为破产原因对待ღ★✿◈。

  一般认为ღ★✿◈,应当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ღ★✿◈,普遍适用于所有的破产主体ღ★✿◈。主要理由是ღ★✿◈:一方面ღ★✿◈,破产法的功能体现在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ღ★✿◈,如何将破产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ღ★✿◈,以保证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ღ★✿◈。只要债务人确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ღ★✿◈,就可以宣告其破产ღ★✿◈,而不应将“经营不善”ღ★✿◈、“严重亏损”作为前提条件ღ★✿◈。这就极大地减轻了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负担ღ★✿◈。另一方面ღ★✿◈,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ღ★✿◈,不附加任何前置条件ღ★✿◈,也是许多国家破产立法的通例ღ★✿◈。

  需要指出的是ღ★✿◈,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ღ★✿◈,并不意味着凡是符合该原因的企业都必须实行破产清算ღ★✿◈。在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ღ★✿◈,有破产清算ღ★✿◈、和解ღ★✿◈、重整三种程序供债务人和债权人选择ღ★✿◈。如果债权人认为通过和解得到的利益优于破产清算ღ★✿◈,债权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ღ★✿◈,也会同意和解ღ★✿◈。对符合产业政策或公共利益又有复苏希望的企业法人ღ★✿◈,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可以通过申请重整等手段ღ★✿◈,使其摆脱困境ღ★✿◈,免于破产ღ★✿◈。此外ღ★✿◈,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ღ★✿◈,法院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ღ★✿◈,应当不予受理ღ★✿◈,从某种意义上说ღ★✿◈,这也起到了限制破产的作用ღ★✿◈。

  一是资不抵债ღ★✿◈。所谓资不抵债ღ★✿◈,就是企业法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ღ★✿◈,资不抵债通常要根据资产负债表来确定ღ★✿◈。由于企业法人的股东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ღ★✿◈,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ღ★✿◈,会使企业用于清偿还债的资产不足ღ★✿◈,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利益ღ★✿◈,所以一些国家的破产法规定ღ★✿◈,在这种情况下ღ★✿◈,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ღ★✿◈。但是ღ★✿◈,发生资不抵债ღ★✿◈,只能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ღ★✿◈,债权人因此享有申请破产的权利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ღ★✿◈,但这种推定ღ★✿◈,债务人可以举反证加以推翻ღ★✿◈。例如ღ★✿◈,在我国ღ★✿◈,许多企业ღ★✿◈,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等企业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有资本不足ღ★✿◈、资产负债率较高等现实情况ღ★✿◈。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ღ★✿◈,有体制的ღ★✿◈、机制的原因ღ★✿◈,也有政策的原因ღ★✿◈,当然也存在经营管理不善的问题ღ★✿◈。但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其支付信用良好ღ★✿◈,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受到实际损害ღ★✿◈,就能够推翻对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推定ღ★✿◈。

  二是停止支付ღ★✿◈。所谓停止支付ღ★✿◈,就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ღ★✿◈,经债权人催告并在相当的时期内停止向债权人清偿ღ★✿◈。在此情况下ღ★✿◈,由于债权人的利益已经受到了实际损害ღ★✿◈,可以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ღ★✿◈,据此法律上应当允许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ღ★✿◈。但债务人可以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辩驳ღ★✿◈,推翻对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推定ღ★✿◈。例如ღ★✿◈,债务人能够证明其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ღ★✿◈,或者其不履行债务是有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等ღ★✿◈,均可以推翻此种推定ღ★✿◈。

  总之ღ★✿◈,应当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申请破产的原因ღ★✿◈,但在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停止支付”时ღ★✿◈,可以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ღ★✿◈,据此ღ★✿◈,债权人也可以提出破产申请ღ★✿◈。但“资不抵债”或“停止支付”作为推定的原因ღ★✿◈,债务人可以举反证加以推翻ღ★✿◈。

  破产法的内容包括破产程序规范ღ★✿◈、破产实体规范和法律责任三部分ღ★✿◈。其中破产程序规范主要包括和解ღ★✿◈、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ღ★✿◈。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ღ★✿◈,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ღ★✿◈,则债权人或债务人都可以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凯发K8官网首页ღ★✿◈!ღ★✿◈。在提出破产申请以后ღ★✿◈,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ღ★✿◈,就应当受理ღ★✿◈。在破产案件受理后ღ★✿◈,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以下三种程序ღ★✿◈:

  一是破产债权的申报ღ★✿◈。在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后ღ★✿◈,符合清算条件的ღ★✿◈,法院应当裁定进入清算程序ღ★✿◈。此时ღ★✿◈,法院首先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ღ★✿◈,发出通知或公告ღ★✿◈,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ღ★✿◈。债权人逾期申报的ღ★✿◈,将产生失权或其他不利后果ღ★✿◈,例如ღ★✿◈,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ღ★✿◈。在法律上ღ★✿◈,对债权的真实性的审查属于法院的职权ღ★✿◈,但在某个债权人申报债权之后ღ★✿◈,其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ღ★✿◈,破产管理人也可以对债权的真实性提出异议ღ★✿◈。

  关于哪些债权能够申报的问题ღ★✿◈,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ღ★✿◈,即使不具备债权实现的全部要件ღ★✿◈,也可以申报ღ★✿◈,只是在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时ღ★✿◈,要区别不同的债权予以不同的处理ღ★✿◈。例如ღ★✿◈,在破产案件受理时ღ★✿◈,即便债权未到期ღ★✿◈,为了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ღ★✿◈,对未到期债权视为已经到期ღ★✿◈,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ღ★✿◈。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采取了这种做法ღ★✿◈。

  二是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ღ★✿◈。所谓破产财产ღ★✿◈,是指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ღ★✿◈、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ღ★✿◈,包括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ღ★✿◈,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ღ★✿◈,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ღ★✿◈。如果在破产企业中有属于他人的财产的ღ★✿◈,所有人享有取回权ღ★✿◈,这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ღ★✿◈。破产财产的多寡不仅直接关系到对债权人的清偿问题ღ★✿◈,而且也涉及破产费用的支付ღ★✿◈。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ღ★✿◈,那么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ღ★✿◈,所以ღ★✿◈,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就应当审查破产财产的问题ღ★✿◈。

  在破产财产的范围确定上ღ★✿◈,各国立法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ღ★✿◈,大多对破产财产的认定采取了一种比较宽松的做法ღ★✿◈。即尽可能地扩大破产财产的范围ღ★✿◈,例如ღ★✿◈,对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ღ★✿◈,也要纳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之中ღ★✿◈。

  三是法院认为债务人达到破产条件的ღ★✿◈,应当作出破产宣告ღ★✿◈,进行破产清算ღ★✿◈。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提出ღ★✿◈,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ღ★✿◈,并最终由法院裁定许可ღ★✿◈。在清偿债务过程中ღ★✿◈,应坚持两个原则ღ★✿◈,一是物权优先于债权ღ★✿◈;二是一般债权平等受偿的原则ღ★✿◈。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ღ★✿◈,主要是指对破产债权享有担保物权的人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ღ★✿◈,同时ღ★✿◈,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职工工资ღ★✿◈、劳保费用ღ★✿◈、税收等也应优先予以清偿ღ★✿◈。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的优先权的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ღ★✿◈,在各项优先权之间也要确定先后清偿顺序ღ★✿◈,应当按照职工工资ღ★✿◈、劳保费用ღ★✿◈、税收及其他物权的顺序进行清偿ღ★✿◈。一般债权平等受偿原则是指ღ★✿◈,将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在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ღ★✿◈,各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ღ★✿◈、数额多寡ღ★✿◈、其主体性质如何ღ★✿◈,都要按照债权的平等原则ღ★✿◈,依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ღ★✿◈。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以后ღ★✿◈,破产程序终结ღ★✿◈,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ღ★✿◈,依法予以免除ღ★✿◈。

  重视重整制度是国际上破产法发展的重要趋势ღ★✿◈,各国破产法都十分详细地规定了重整制度ღ★✿◈。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ღ★✿◈,经债权人同意ღ★✿◈,允许企业继续经营ღ★✿◈,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ღ★✿◈,使企业摆脱困境ღ★✿◈,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ღ★✿◈。重整的特点在于ღ★✿◈:第一ღ★✿◈,在重整保护期内ღ★✿◈,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ღ★✿◈,以经营所得逐步偿还债务凯发APP官网ღ★✿◈!ღ★✿◈,最终使债权人获得最大利益ღ★✿◈,从而避免在实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的财产损失及其他消极后果ღ★✿◈。实行重整ღ★✿◈,债权人必须要作出某种让步ღ★✿◈,按照重整计划的安排接受清偿ღ★✿◈。在重整期内ღ★✿◈,对所有债权实行冻结ღ★✿◈,甚至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ღ★✿◈,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债权ღ★✿◈。第二ღ★✿◈,实行重整的企业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改进经营ღ★✿◈。重整计划必须由股东ღ★✿◈、债权人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ღ★✿◈,一旦通过ღ★✿◈,对所有股东ღ★✿◈、债权人等都产生约束力ღ★✿◈。如果股东ღ★✿◈、债权人没有通过重整计划ღ★✿◈,则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终止重整程序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ღ★✿◈。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ღ★✿◈,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法院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ღ★✿◈。第三ღ★✿◈,重整的方法比较灵活ღ★✿◈。在重整期限内ღ★✿◈,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ღ★✿◈、财产出让ღ★✿◈、企业兼并ღ★✿◈、资本变更等措施ღ★✿◈,在债务重组的同时ღ★✿◈,实现企业再建ღ★✿◈。鉴于重整的重要性ღ★✿◈,我国破产法应当立足中国国情ღ★✿◈,借鉴国际破产立法经验ღ★✿◈,对重整的适用范围ღ★✿◈、基本程序ღ★✿◈、保护措施ღ★✿◈、计划制定和执行ღ★✿◈、防止重整程序被滥用的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ღ★✿◈。考虑到重整程序费时较长ღ★✿◈、成本较高ღ★✿◈,为合理保护债权人利益ღ★✿◈,有必要对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定ღ★✿◈,如可将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有挽救希望的且有一定规模的法人企业ღ★✿◈。

  关于重整的原因ღ★✿◈,有学者认为ღ★✿◈,重整不必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ღ★✿◈,只要存在破产的可能性ღ★✿◈,就可以申请重整ღ★✿◈。这样当企业有可能发生破产的时候ღ★✿◈,可以及早地申请重整ღ★✿◈,从而避免企业破产ღ★✿◈。也有学者认为ღ★✿◈,重整必须符合企业宣告破产的条件ღ★✿◈,如果重整的原因过于宽松ღ★✿◈,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为避免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ღ★✿◈,而滥用重整程序ღ★✿◈。鉴于重整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ღ★✿◈,所以ღ★✿◈,绝大多数国家规定重整的原因并不限于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ღ★✿◈,对于确有可能导致破产的企业ღ★✿◈,也允许其适用重整程序ღ★✿◈。但由于重整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ღ★✿◈,各国在重整期间内对债权人特别是担保物权人的利益的保护ღ★✿◈,都作出了特别的规定ღ★✿◈。

  所谓和解程序ღ★✿◈,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ღ★✿◈,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院的主持下ღ★✿◈,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ღ★✿◈、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ღ★✿◈,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ღ★✿◈。适用和解程序有利于使债务人获得复苏的机会ღ★✿◈,同时ღ★✿◈,也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多的债务清偿ღ★✿◈。和解是避免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ღ★✿◈,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也规定了和解制度ღ★✿◈,但很不完善ღ★✿◈。主要的问题在于ღ★✿◈,对于和解的条件限制过多ღ★✿◈,严重妨碍了债务人灵活选择和解的时机ღ★✿◈。从和解的积极作用角度考虑ღ★✿◈,应当鼓励当事人在破产开始前或破产进行中实行和解ღ★✿◈,这样ღ★✿◈,就需要放宽对和解条件所设定的限制ღ★✿◈。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ღ★✿◈,甚至在破产宣告以后ღ★✿◈,无论是债权人ღ★✿◈,还是债务人ღ★✿◈,只要认为和解对其是有利的ღ★✿◈,都可以提出和解ღ★✿◈。一旦达成和解协议ღ★✿◈,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ღ★✿◈,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债务ღ★✿◈,债权人也应当按照和解协议接受履行ღ★✿◈。如果在和解程序进行中ღ★✿◈,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ღ★✿◈、财产状况继续恶化或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ღ★✿◈,债权人可以申请结束和解程序ღ★✿◈,恢复破产清算程序ღ★✿◈。这样ღ★✿◈,既可以使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宣告ღ★✿◈,减少职工失业ღ★✿◈,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利益ღ★✿◈,同时还可以节省破产费用的支出ღ★✿◈。

  管理人是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ღ★✿◈,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ღ★✿◈、处分ღ★✿◈、业务经营ღ★✿◈,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ღ★✿◈。简单地讲ღ★✿◈,管理人就是管理破产财产的人ღ★✿◈,它由法院指定ღ★✿◈,要对法院负责ღ★✿◈。其主要职责包括ღ★✿◈:接管债务人的财产ღ★✿◈,负责登记债权ღ★✿◈,接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履行ღ★✿◈,回收债务人的财产ღ★✿◈,就有关财产纠纷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ღ★✿◈,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等工作ღ★✿◈。在整个破产程序中ღ★✿◈,管理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ღ★✿◈,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设置是否合理ღ★✿◈,以及管理人是否认真地履行了其职责ღ★✿◈。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并没有设置管理人制度ღ★✿◈,只规定了与之相类似的“清算组”制度ღ★✿◈。按照现行的规定ღ★✿◈,主要由政府各有关部门派员共同组成清算组ღ★✿◈,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分配ღ★✿◈。实践证明ღ★✿◈,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ღ★✿◈。因为政府参与了清算ღ★✿◈,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根本无法行使监督权ღ★✿◈,从而使整个清算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ღ★✿◈。即使清算组行为不当ღ★✿◈,造成破产财产损失ღ★✿◈、破产成本过高或侵犯了有关权利人的权利ღ★✿◈,甚至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ღ★✿◈,债权人或投资者都很难追究清算组的责任ღ★✿◈。这也是实践中债权人害怕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ღ★✿◈。

  第一ღ★✿◈,独立性ღ★✿◈。在破产程序进行中ღ★✿◈,任何一方利害关系人都不宜出任管理人ღ★✿◈。为了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ღ★✿◈,管理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机构ღ★✿◈,并不受政府的干预ღ★✿◈。为了保证管理人的独立性ღ★✿◈,国外立法均规定ღ★✿◈,管理人与债务人ღ★✿◈、债权人之间不应当具有利害关系ღ★✿◈,管理人的报酬应由法院决定ღ★✿◈。

  第二伟哥中国官网ღ★✿◈,专业性ღ★✿◈。为了使破产程序有效率地进行ღ★✿◈,各国立法都要求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ღ★✿◈,我国管理人制度在设计上也应符合这一国际惯例ღ★✿◈,对管理人应当实行资格准入制度ღ★✿◈。应当由具有专业资格且具备一定职业道德的律师ღ★✿◈、会计师等担任管理人ღ★✿◈,从事破产企业的管理ღ★✿◈,从而提高清算效率ღ★✿◈,降低破产费用ღ★✿◈。

  第三ღ★✿◈,全程参与性ღ★✿◈。根据各国立法规定ღ★✿◈,破产程序启动之后ღ★✿◈,债务人的财产就应当由法院指定的人士进行监督管理ღ★✿◈,在破产宣告后ღ★✿◈,必须由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ღ★✿◈。而根据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ღ★✿◈,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ღ★✿◈,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进行管理ღ★✿◈,企业财产事实上仍然处于债务人的管理之下ღ★✿◈,这就极容易使债务人移转财产ღ★✿◈,或者造成破产财产的损失ღ★✿◈、浪费ღ★✿◈。因此ღ★✿◈,强调管理人的全程参与性是必要的ღ★✿◈。

  第四ღ★✿◈,职责的明确性ღ★✿◈。建立管理人制度ღ★✿◈,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ღ★✿◈,有助于明确其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ღ★✿◈。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ღ★✿◈,以及对财产进行清算ღ★✿◈、估价ღ★✿◈、变价等工作ღ★✿◈,管理人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ღ★✿◈,但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ღ★✿◈。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ღ★✿◈,构成犯罪的ღ★✿◈,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ღ★✿◈。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构ღ★✿◈,它通过对破产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ღ★✿◈,以维护债权人自身利益ღ★✿◈。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ღ★✿◈,所有债权人ღ★✿◈,无论其债权的性质如何ღ★✿◈、数额多寡ღ★✿◈,均为债权人会议的当然成员ღ★✿◈。债权人会议一般享有下列职权ღ★✿◈:一是讨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ღ★✿◈。二是在债权人会议上调查债权ღ★✿◈,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形式审查ღ★✿◈。三是讨论并通过重整计划ღ★✿◈、和解协议ღ★✿◈。四是监督管理人的工作ღ★✿◈。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所从事的任何重大处分行为ღ★✿◈,都应当报告债权人会议ღ★✿◈。一般在债权申报期满后ღ★✿◈,就要召开债权人会议ღ★✿◈。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过程中ღ★✿◈,根据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请求或法院依职权决定ღ★✿◈,也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ღ★✿◈。

  在有些国家的破产法中ღ★✿◈,债权人会议分债权人大会和债权人委员会两种ღ★✿◈,二者各有其职责范围和会议制度ღ★✿◈。一般认为ღ★✿◈,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ღ★✿◈,有必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来处理破产过程中的日常事务ღ★✿◈、监督管理人的工作ღ★✿◈,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ღ★✿◈。

  在破产法中ღ★✿◈,存在着免责制度ღ★✿◈。所谓免责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ღ★✿◈,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ღ★✿◈,在法定的范围内ღ★✿◈,免除其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ღ★✿◈。免责与否仅对自然人破产才有意义ღ★✿◈,因为对法人来说ღ★✿◈,破产终结以后ღ★✿◈,其主体资格已不复存在ღ★✿◈,也就谈不上免责的问题ღ★✿◈。而自然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ღ★✿◈,其主体资格仍继续存在ღ★✿◈,因此对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能清偿的债务是否应当予以免除ღ★✿◈,法律上必须作出规定ღ★✿◈。

  尽管我国破产法对于自然人破产问题存在争议ღ★✿◈,但在新破产法制定中ღ★✿◈,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ღ★✿◈,普遍认为应当将所有的企业纳入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之内ღ★✿◈。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破产ღ★✿◈,也可能导致作为自然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破产问题ღ★✿◈,因此ღ★✿◈,自然会产生对自然人的免责问题ღ★✿◈。我国破产法也应当承认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ღ★✿◈,其主要根据在于ღ★✿◈:一方面ღ★✿◈,现代破产法具有双重功能ღ★✿◈,其首要的功能是实现债务人的资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ღ★✿◈,而另一功能是通过免除诚实的债务人的债务ღ★✿◈,使债务人获得再生的机会ღ★✿◈。规定自然人破产免责正是破产法后一种功能的体现ღ★✿◈。另一方面ღ★✿◈,虽然免除诚实的债务人的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ღ★✿◈,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债权人的利益ღ★✿◈,但该制度充分鼓励诚实的债务人再次创业ღ★✿◈,对于社会是有利的ღ★✿◈。此外ღ★✿◈,实行免责制度ღ★✿◈,也是法律人本主义精神的体现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定ღ★✿◈。

  免责不是说任何人一旦被宣布破产ღ★✿◈,其债务就“一风吹”ღ★✿◈,我国破产法应建立有限制的免责制度ღ★✿◈,只有那些诚实守信ღ★✿◈、没有从事欺诈行为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予以免责ღ★✿◈。原则上ღ★✿◈,对债权清偿的比例越高ღ★✿◈,债务人就可以越早地获得免责ღ★✿◈。作出这种限制的主要目的就是鼓励债务人能够积极地清偿债务ღ★✿◈,从而争取尽早地彻底免除清偿责任ღ★✿◈。另外ღ★✿◈,免责应当是一种许可免责ღ★✿◈,即在债务人提出申请以后ღ★✿◈,应由法院严格审查该债务人是否为诚实守信的债务人ღ★✿◈、是否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等ღ★✿◈,才决定是否对其予以免责ღ★✿◈,而不应当使债务人自动地ღ★✿◈、当然地被免除全部清偿责任ღ★✿◈。

  破产法上的责任类型比较复杂ღ★✿◈,从责任主体角度来看ღ★✿◈,主要包括破产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ღ★✿◈:

  所谓破产人责任是指ღ★✿◈,债务人从事了破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时ღ★✿◈,应当由债务人承担的责任ღ★✿◈。例如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ღ★✿◈,隐匿资产ღ★✿◈、逃避债务的ღ★✿◈,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ღ★✿◈。构成犯罪的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ღ★✿◈。需要指出的是ღ★✿◈,在赔偿责任中ღ★✿◈,由于企业法人破产后ღ★✿◈,企业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ღ★✿◈,追究企业本身的责任是没有意义的ღ★✿◈,只有在非法人企业破产中ღ★✿◈,追究债务人的责任ღ★✿◈,使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才有意义ღ★✿◈。

  所谓相关责任人的责任ღ★✿◈,就是指除破产人之外的有关责任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因从事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ღ★✿◈。它包括如下几种类型ღ★✿◈:

  1.债权人的责任ღ★✿◈。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ღ★✿◈,从事了欺诈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ღ★✿◈。

  2.破产管理人ღ★✿◈、重整执行人ღ★✿◈、监督人等在破产程序进行中ღ★✿◈,未依法履行职务或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ღ★✿◈。

  3.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等的责任ღ★✿◈。这种责任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形ღ★✿◈:一是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从事了隐匿资产ღ★✿◈、逃避债务等欺诈行为ღ★✿◈,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ღ★✿◈。债权人也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其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ღ★✿◈。二是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导致破产有故意ღ★✿◈、重大过失甚至构成犯罪的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ღ★✿◈、行政ღ★✿◈,甚至刑事责任ღ★✿◈。有学者认为ღ★✿◈,破产法所规定的责任仅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ღ★✿◈,因违反破产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ღ★✿◈,至于追究造成企业破产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ღ★✿◈,应当在其他法律中加以规定ღ★✿◈,且各国破产法大多没有规定此种责任ღ★✿◈。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ღ★✿◈,将此种责任在破产法中加以规定ღ★✿◈,仍然是十分必要的ღ★✿◈。尤其是在国有企业ღ★✿◈、集体企业中ღ★✿◈,一些经营者漠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ღ★✿◈,私自侵吞企业财产ღ★✿◈,造成了“穷庙富方丈”的不正常现象ღ★✿◈。如果在破产法中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ღ★✿◈,追究有过错的经营管理者的责任ღ★✿◈,就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ღ★✿◈。

  1.破产责任主体法律上的资格限制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ღ★✿◈。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ღ★✿◈,破产宣告后ღ★✿◈,要对破产人以及破产企业的董事ღ★✿◈、经理在法律上的相应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ღ★✿◈,禁止其从事特定的职业ღ★✿◈,或者剥夺其某些资格ღ★✿◈,例如ღ★✿◈,不能担任公务员ღ★✿◈、律师ღ★✿◈、会计师ღ★✿◈、仲裁员ღ★✿◈、建筑师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ღ★✿◈、证券经纪人ღ★✿◈、公司董事或者监事ღ★✿◈、无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人ღ★✿◈、财产管理人ღ★✿◈、遗产执行人等ღ★✿◈。借鉴国外的经验ღ★✿◈,对企业破产的直接责任人的任职资格等实行必要的限制ღ★✿◈,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许多当事人不怕破产ღ★✿◈,甚至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现象ღ★✿◈。

  2.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ღ★✿◈。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强调行政责任ღ★✿◈,而并不注重规定民事责任ღ★✿◈,为有效地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ღ★✿◈,有必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ღ★✿◈。

  3.刑事责任ღ★✿◈。破产中的刑事责任一般涉及以下两种类型ღ★✿◈:一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因玩忽职守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企业破产的ღ★✿◈,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ღ★✿◈。另一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从事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破坏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ღ★✿◈,构成犯罪的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ღ★✿◈。对前一种情况ღ★✿◈,我国现行刑法已有规定ღ★✿◈;而对后一种情况ღ★✿◈,即通常所说的破产犯罪ღ★✿◈,我国刑法中还没有规定ღ★✿◈,因而导致破产法中的许多规定无法得到实施ღ★✿◈。为此ღ★✿◈,可以在破产法中增设破产犯罪凯发APPღ★✿◈,ღ★✿◈,或者在制定破产法的同时尽快修改我国刑法中有关破产犯罪的规定ღ★✿◈。

  另外ღ★✿◈,国外有些立法规定ღ★✿◈,在破产案件受理后ღ★✿◈,对破产人或破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进行的高消费也应当加以必要的限制ღ★✿◈,此种立法经验也值得我国借鉴ღ★✿◈。

  对于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ღ★✿◈,我国现行立法未作规定ღ★✿◈。世界各国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ღ★✿◈:一种是强调一国的破产宣告对债务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发生法律效力ღ★✿◈,本国的破产管理人可以依其国家的破产程序将债务人在别国的财产也纳入破产财产之中ღ★✿◈;另一种强调一国法院所做的破产宣告ღ★✿◈,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司法管辖领域内的财产ღ★✿◈,对债务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效力伟哥中国官网ღ★✿◈。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强ღ★✿◈,各国破产法大多采取前一种方式来协调各国破产制度的冲突ღ★✿◈,妥善地解决跨境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问题ღ★✿◈。由于我国与世界各国投资与贸易往来加强ღ★✿◈,也有必要采取此种做法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ღ★✿◈。当然ღ★✿◈,采取此种做法ღ★✿◈,必须坚持对等原则ღ★✿◈,且在执行外国或地区的破产裁定时ღ★✿◈,不得危害我国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ღ★✿◈。

  第一ღ★✿◈,完善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ღ★✿◈。在制定破产法的同时ღ★✿◈,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ღ★✿◈,包括社会保险ღ★✿◈、再就业ღ★✿◈、医疗保险等制度ღ★✿◈,从而为破产法的实施提供良好的配套法律环境ღ★✿◈。但应予指出的是ღ★✿◈,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只是破产法实施的配套条件ღ★✿◈,并非其前提条件ღ★✿◈。

  第二ღ★✿◈,破产立法在国外具有悠久的历史ღ★✿◈,而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破产立法的传统ღ★✿◈,现实中对破产也有许多偏见ღ★✿◈,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破产法时ღ★✿◈,要科学地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破产立法经验ღ★✿◈,尊重多数国家在破产立法中所采取的惯常做法ღ★✿◈。同时ღ★✿◈,我们也要立足中国国情ღ★✿◈,从实际出发ღ★✿◈,反映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ღ★✿◈。

  第三ღ★✿◈,鉴于破产法与公司法等配套法律之间的关系ღ★✿◈,破产法应当与公司法ღ★✿◈、民事诉讼法ღ★✿◈、合同法ღ★✿◈、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相协调ღ★✿◈。对于关系到新破产法实施中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ღ★✿◈,必须在新破产法出台的同时加以修改完善ღ★✿◈,例如在刑法中关于破产刑事责任的规定等ღ★✿◈,均需要配套地予以完善ღ★✿◈。

  第四ღ★✿◈,由于破产法技术性较强ღ★✿◈,内容也极为复杂ღ★✿◈,因此ღ★✿◈,在破产法立法过程中ღ★✿◈,要加强立法的民主性伟哥中国官网ღ★✿◈,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的作用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ღ★✿◈,从而使破产法立法能够顺利实现其预期目标ღ★✿◈。

  目前ღ★✿◈,新破产法制定的条件已经成熟ღ★✿◈,我们相信ღ★✿◈,在各方面的努力下ღ★✿◈,我们完全有能力制定出一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ღ★✿◈、推动改革开放深入进行ღ★✿◈、符合中国国情的新破产法ღ★✿◈。